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我国《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规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血液制品是一种来源于人血浆的特殊医疗资源,在保障国民健康和国家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0世纪60年代,美国发明了“血浆单采术”,1979年天津中心血站开始试行单采血浆技术,此后我国血液制品行业兴起。血浆需求不断增加,地方和部队的血站、科研机构等纷纷开辟采浆业务,血液制品行业得以快速发展。
随着1985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实施,1996年《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发布,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施行,中国血液制品行业的法制化管理体系开启了顶层设计,为血液制品行业法制化管理、法律体系框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为规范原料血浆的管理,《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等法规陆续发布,单采血浆行业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1999年国家要求采浆站从县医院分离,变更为事业单位,2006年卫生部等九部委下发《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采浆站由血源制品企业出资收购,转制为下属公司,政府部门与单采血浆站真正实现“管办分离”“政事分开”。
我国单采血浆站设置由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划和审批,在一个县级的采浆区域内,只能设置一个单采血浆站,不能在设区的市级城区内设立单采血浆站,并且每家血浆站只能向唯一与其签订合约的血液制品企业提供原料血浆。